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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督促上市公司負起社會責任,立法院昨(15)日三讀通過被稱為「頂新條款」的「證券交易法」修正條文,未來上市公司若觸犯社會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,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有價證券停止交易。現行證交法規定,上市公司有價證券只有在有重大訴訟或非訟事件、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,或者證券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等情況時,主管機關才得以影響市場秩序等理由,令企業有價證券停止一部分或全部買賣,或限制證券自營商、經紀商買賣數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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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近年陸續發生頂新食安風暴、日月光偷排放汙水等危害社會事件,立法院昨天新增toeic成績查詢-toeic多益聽力題庫下載-toeic考古題條文,將「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安全事件」也納入限制買賣、停牌條件,未來上市公司如果再發生像是頂新和日月光的重大食安或公害案件,主管機關就可以勒令其有價證券停止交易。過去金管會雖要求食品、金融及化工業實收資本額100億以上的公司,應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,但實際成效有限,提案的民進黨立委許添財表示,修法新增這項規定可強化法律約束力,要求上市公司負起企業的社會責任,若有重大違反,可就股票部分停止買賣。此外,現行證交法規定,當發生對股東權益、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時,企業有義務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,但並未訂定罰則。此次三讀修法也通過新增條文,明訂企業若違反即時揭露資訊之行為,可處24萬至240萬元罰鍰,限期仍不辦理者,還按次開罰48萬至480萬元,至辦理為止。至於現行規定,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如果有疏漏或不實,董事長及總經理須負絕對賠償責任,外界普遍認為太過嚴苛,降低適任優秀人才擔任董事長、總經理意願,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改負「推定過失」責任,非絕對賠償責任。(工商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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